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针对此类具体行政不作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现实损害,将其纳入国家赔偿领域,是理所应当的。

通常纪检部门将被调查人关押在 一个地方进行询问,在此过程中,被调查人非经允许不得离开或与外界联系。地方性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在 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纪律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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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初步核实中发现被调查人确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双规调查将会开始。刘志刚的分析最接近这一观点,但是他最终又回 到了对双规作为一种例外情形的论证,认为双规是宪法之外的必要手段。宪法和中国共产党,以及政 府行政单元和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组织,共同地塑造出一个宪政统一体一以一种与中国国家组织的政治前提相一致的方式。萨皮奥进 一步认为,中纪委已经公开表明双规是一种法 外措施。有研究认为反对双规权力滥用的最有力制度就是坚持程序正当以及提升执法透明度。

另有学者试图 借用西方宪政观念中的特别手段,来为双规逾越 宪法提供正当性论证。这种认知困境也解释了为什么西方媒体在 报道双规上的矛盾,这种矛盾心态也因为中国民 众支持任何形式反腐而更加明显。  同学们具体设计的誓词大致有: 国家主席的誓词:我庄严宣誓:恪守宪法、服从法律、尽忠职守,维护民主制度,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

有部分同学主张把宪法宣誓的地点放在其就职单位,认为每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较多,既有行政机关的,也有司法机关的,如果各系统的人员誓词也不同,规定统一地点反而易产生混乱,且浪费人大开会的时间(至少要抽出半天时间举行宣誓仪式)。[2] 《叶晓滨.陈紫芸代表:官员就任时应向宪法忠诚立誓》,深圳特区报,2004-3-11. [3] 《河南荥阳市新市长开先河,向人大代表宣誓就职》,中国新闻网,http://gb.cri.cn/41/2004/03/14/303@96341.htm。[12]   国务院总理的誓词: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尊严和至上权威,忠实履行宪法职责,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勤政为民,领导国务院为民服务。[21]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79条:共和国总统在担任职务前向人民议会作如下宣誓:我以伟大真主名义起誓,我忠实维护共和制,尊重宪法和法律,我完全关心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

如国家主席的誓词应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人大委员长的誓词应强调代表人民利益,政府人员的誓词应强调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司法人员的誓词应强调公正司法等等。四是司法机关成员,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等,由于这些国家机关成员的身份不同,职权各异,因此应当分别宣誓,其誓词内容应有一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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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第5条属于公务员系列,因此应确定为宣誓主体。在对誓词的基本元素大体达成共识后,主张统一誓词的同学设计的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大同小异,如:我庄严宣誓,我在担任***职务期间一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宪法赋予我的职责,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争做人民的好公仆。王兴会同学的文章专门围绕应向国旗还是国徽宣誓的问题展开,细致分析了国旗与国徽的相同和不同:按照《国徽法》和《国旗法》的相关规定,国徽和国旗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没有地位高低之分。许多同学主张总理及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誓词除效忠于宪法和法律外,还应特别强调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以及努力保证效率,不拖拉不推诿,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作好本职工作等。

[1] 学生包括两个研究生班(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的学生,他们就此写出的文章占本学期宪法课成绩的70%,另有30%为平时成绩。也有同学进一步指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宣布任职的,应当在人大会议上宣誓。哈萨克斯坦宪法要求总统、议会代表和政府成员要向全国人民宣誓。美国是宣誓主体较为广泛的国家,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

[10] 该学生在此没有说透的是,国旗仅仅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而国徽不仅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还是权力的象征和标志,所以只有国家权力部门才能悬挂国徽,只有国家权力部门的印章上才能刻有国徽图案,这是国旗和国徽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18] 1919年《魏玛宪法》第42条: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如下之宣誓:余誓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法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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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庄严宣誓:恪守宪法、服从法律,尽忠职守,勤勉尽责,依法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增进全国人民福利。而军人、警察、一般公务员,由于不是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因此也不在宣誓之列。

[15] 董前程,邹桂英,姜贵.历史与现实之间:政治宣誓制度建立的可能[J].兰州学刊,2005,(6). [16] 其实也可以考虑由人大闭幕当天的大会主席团成员中的执行主席担任主持人。还有同学主张在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将誓词置于其工作时俯首可见的醒目之处,让誓言时刻‘盯着宣誓者,使其保持对宪法法律的敬畏之心,使他们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不敢越雷池一步。关于我国的宣誓主体,四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指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应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宣誓的主体是基本明确的,大多数同学都认为宣誓人应包括人大或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在地方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及其军委成员,各级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及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等,对此大家基本没有异议。我宣誓忠于宪法及国家法律,维护并捍卫国家宪法权威。对内肩负着带领国家走向富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因此有义务为人民的福祉竭尽全力,要心系百姓,带领人民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不能出卖国家、人民的利益。还有人主张在面向国旗,唱国歌之后,由宣誓人所就任职务的前任双手平持宪法,宣誓人左手放于宪法上,右手平伸置于胸口,进行宣誓。

两者的细微差别在于,首先,国旗有的象征意义国徽都有,而国徽体现的特殊意义国旗则难以反映出来,如国徽的中间部分融入了国旗的元素(五星),且为红色背景(国旗的颜色),但国徽上还有天安门、齿轮和麦稻,这是国旗所没有的。比如韩国规定总统应宣誓,德国规定联邦总统、联邦内阁总理及内阁阁员就职时应进行宣誓,荷兰宪法则规定大臣和国务秘书就职时应当进行宣誓。

[24] 《澳门基本法》第102条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些同学强调不能只关注形式,忽视内容,不能把宪法宣誓看成是宪法实施,认为宣了誓就等于实施了宪法。

有同学介绍了国外的经验,指出世界各国宪法宣誓的地点主要是议会,其次是政府,受主权在民和议会政治的影响,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于就职前要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宣誓忠诚共和国,并遵守宪法。或者向国旗和国徽宣誓,国徽在正中间,两侧悬挂国旗,以示庄严肃穆。

伊朗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在国家最高法院院长和宪法监督委员会成员出席的国民议会会议上宣誓,并在宣誓书上签字。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责,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努力使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定幸福。还有部分同学认为必须规定宣誓人不履行宣誓义务或者违背自己誓言时的相应措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可借鉴澳门《就职宣誓法》第5条的规定:应依本法宣誓而拒绝宣誓者,丧失就任资格。还有同学建议在《宪法》第5条后增加一款: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

其他国家也有相似的规范,如叙利亚宪法规定,总统任命副总统,副总统就职前向总统进行宪法宣誓。以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履行公职,尽忠职守,廉洁奉公,尽我所能,维护、提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也有同学认为军委主席没有必要单独宣誓。

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如果未能履行承诺,甘愿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21]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入宪的具体形式,有同学认为可仿照新加坡、肯尼亚和南非等国,在宪法正文中规定宣誓制度的基本内容,在附录中明确誓词的具体内容。

对外交人员要具体分析,外交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部长由人大产生,是公务员中的政务官员,因此应在宣誓人之列。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宣誓 宣誓主体 宣誓对象 宣誓词 宣誓程序 。还有的同学对我国近年来各地涌现出的各种宣誓活动进行了梳理,指出早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就提出了建立政府官员就任宣誓制度的建议,如广东代表团陈紫芸代表提交了《政府官员就任时应向宪法忠诚立誓的建议》。  (七)关于宣誓的主持人及监誓人 同学们普遍认为宣誓仪式需要有主持人,有同学认为主持人就是监誓人,如澳门《就职宣誓法》第8条规定了主持及监誓:……三、下列人士宣誓时,由行政长官主持及监誓……。

宣誓时得附加宗教宣誓。我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6]张德江委员长在两会闭幕会上也承诺:我们将同全体代表一道,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叙利亚宪法第7条:我以全能真主的名义宣誓,忠诚维护人民民主共和体制,尊重宪法和法律,捍卫人民利益和祖国安全,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些同学认为宪法宣誓作为宪法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了一种宪法文化,一种宪政理念,一方面可以强化政府组成人员的宪法意识,提醒他们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自己只不过是代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掌权者应该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体现了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信仰,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增强他们的使命感、神圣感、归属感,有利于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心灵的震撼和心理的约束。(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